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东莞市金力泰工业炉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料静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MA51501513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牌楼基工业路1号3单元305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2
中介合同纠纷
黑龙江杭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力泰工业炉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2
2025-08-08
(2025)苏0581民初168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维苏威铸造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力泰工业炉科技有限公司
常熟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05
中介合同纠纷
黑龙江杭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力泰工业炉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人社监字〔2025〕第21-057号
东莞市金力泰工业炉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 21-057号)的要求进行改正。
你单位没有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 21-057号)的要求进行改正。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1-057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1-057-2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东莞市金力泰工业炉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9月至2025年10月未发工资明细表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项(违法程度:一般)。 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 14000 元。
14000.00元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1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