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县双富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安海峰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522MA1CKRAP0K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兴隆镇1委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税稽一罚(2024)13号
1、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检查过程中,发现你企业销售原煤未入账,导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你企业提供的销售合同中,与佳木斯新达供热有限公司签订了《购煤合同》,购煤单价875元,合同总金额480000元,并未在账簿中体现。且检查组在股东安海清工商银行流水中发现,2022年2月11日收到由马世利打款给其个人的款项480000元,经询问,安海清承认其销售了友谊县双富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煤炭给佳木斯新达供热有限公司500多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存在少记收入收入480000元,少缴2022年增值税55221.24元,少缴2022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380.53元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购煤合同、银行流水,共同证明你企业少申报收入、少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的事实。
2、房产税
你企业存在未申报缴纳房产税的情况,违法手段主要为自建简易房未申报缴纳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单位房产原值55000元,存在少缴2022年房产税231元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评估报告》以
对你单位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2548.05元。
42548.05元
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