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宝竹蔬菜种植股份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松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3500224MA5U93LL6X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万年村7社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铜梁市监处罚﹝2024﹞12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2月0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2 年4月24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从事蔬菜制品生产销售。<p>2023年5月1日,当事人取得陈庆馀使用授权,使用其嘉宝注册商标。</p><p>2023年9月1日,当事人取得成都红溪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授权,使用其巴山宏溪注册商标。</p><p>2023年9月14日,当事人接到杨琼(重庆市大渡口区)8件山椒笋尖及悦佰汇百货生活超市(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的1件山椒笋尖和万红超市(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的1件山椒笋尖订单。当事人在2023年9月15日共生产了10件山椒笋尖(商标为巴山宏溪,规格为2.5KG*2)。2023年9月17日,当事人就把上山椒笋尖(商标为巴山宏溪,规格为2.5KG*2)通过快递发给杨琼、悦佰汇百货生活超市、万红超市了,山椒笋尖销售价格为70元/件。</p><p>2023年10月9日,当事人接到客户杨琼(重庆市大渡口区)8件脆笋及小玲便利超市店(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的2件脆笋订单。当事人在2023年10月10日共生产了10件擎天脆笋(商标为嘉宝,规格为2.5KG*2),2023年10月13日,当事人就把上述产品通过快递发给客户,擎天脆笋销售价格为70元/件。</p><p>2023年11月1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溧水区小玲便利超市店待售的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0日的擎天脆笋进行了抽样检验。</p><p>2023年11月20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来的关于由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对重庆市铜梁区宝竹蔬菜种植股份合作社2023年10月10日生产的擎天脆笋(山椒味)进行抽检出具的编号为No:NJ2023MC5326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得出的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p><p>2023年11月7日,乐山市沐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沐川县万红超市海纳公馆店待售的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5日的山椒笋尖进行了抽样检验。</p><p>2023年11月29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来的关于由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2023年9月15日生产的山椒笋尖进行抽检出具的编号为No:202373743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规定,对当事人和法定代表人郭松作出如下处罚:<ul><li>对当事人处罚款64000元;</li><li>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li></ul><p>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处2022年度从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的罚款,金额为20000元。</p>
64000.00元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