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长沙市开福区峰辉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105MA4NGJ2B74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四方商贸城3栋1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11-21
2016-11-21
(2016)湘01民初159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开福区峰辉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6-11-21
2016-11-21
(2016)湘01民初159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开福区峰辉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6-05-09
2016-05-09
(2016)湘01民初4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开福区峰辉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开市监处罚〔2025〕207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予以处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元;2、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05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9
2
开市监处罚〔2024〕87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5元;2、罚款5000元,两项合计5006.5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