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山西金狮思新旷麟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治敏注册资本:109.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91MA7XGEBK9H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捉马西大街268号御泽花园27号楼商铺69-14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高市监处罚〔2024〕5号
1、经调查,网络平台美团店铺“金狮健康药房”的实际经营者为长治市金狮健康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在山西省长治市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捉马西大街268号御泽花园27号楼商铺69-14号房。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8日办理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晋长药监械经营许20220118号),经营范围:2002年分类名录:6815注射穿刺器械、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2017年分类目录: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未包括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 2、根据《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潞检行公建[2024]4号)提供的当事人美团平台销售页面截图及“[CONSTAR]隐形眼镜护理液(多功能型)”相关信息,执法人员根据该护理液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53160396,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境内医疗器械注册(注册)查询到该产品信息:产品名称:隐形眼镜护理液,管理类别:第三类,执法人员据此认定该隐形眼镜护理液为第三类医疗器械。 3、经现场核实、询问调查和取证,当事人无法提供“[CONSTAR]隐形眼镜护理液(多功能型)”的进货单据,无法确定购进上述隐形眼镜护理液的数量,当事人表示上述隐形眼镜护理液系供货商赠送,仅在美团销售,当事人自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5月11日在美团平台共销售了18个“[CONSTAR]氧活力隐形眼镜护理液(多功能型)”,规格:60ml,其中16个显示订单完成,2个显示订单取消,当事人实际销售16个“[CONSTAR]氧活力隐形眼镜护理液(多功能型)”,销售价15元/个,当事人共计违法所得240元。 4、经调查询问,当事人无法提供“[CONSTAR]氧活力隐形眼镜护理液(多功能型)”的供货者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能提供该产品的购进发票等相关信息,其在销售过程中未能履行该产品的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综上,经办案人员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18000元。
18000.00元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4-06-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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