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荣森诊所有限公司城西西溪山庄西医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荣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MA2DXW8M0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955-95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4﹞1212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1年6月21日,从浙江某公司购入药品曲安奈德新霉素贴膏,当事人原先将该药品放置在药房内,开具处方并以5元/袋收费后,由护士拿到透贴室,配合“本草抑菌粉”各种药粉调制的膏药(用于治疗小孩感冒、咳嗽、发烧、拉肚子等症状),用该贴膏将上述膏药固定在患者的穴位处,发挥该贴膏不易引起皮肤过敏的作用。2021年7月13日后,因“曲安奈德新霉素贴膏”是非医保用药,当事人将该药品直接放置在透贴室内,未开具处方就免费提供给患者使用。在2023年4月30日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仍继续使用该药品。当事人使用上述药品未开具处方、未建立药品使用登记记录和销毁记录。<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涉案药品曲安奈德新霉素贴膏已超过有效期,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之劣药。当事人为医疗机构,系药品使用单位,其使用上述劣药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曲安奈德新霉素贴膏44袋;2.罚款36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涉案药品曲安奈德新霉素贴膏已超过有效期,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之劣药。当事人为医疗机构,系药品使用单位,其使用上述劣药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曲安奈德新霉素贴膏44袋;2.罚款36000元。
3600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