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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丰登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824MA2DGM0A1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村头镇云山路66号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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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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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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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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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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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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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开烟处[2024]第3012号
2024年03月19日09时46分,本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位于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村头镇云山路66号的经营场所内,向当事人丰登荣依法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徐韬,证号:11080652015;执法人员:王志清,证号:11080652014)进行检查时,在该经营场所柜台内当场查获2个分别标有“天之蓝”、“老窖特酿”字样的装有卷烟的纸箱,因当事人丰登荣现场无法提供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在其主动配合下,对查获的该批卷烟进行现场清点。经清点,分别为利群(长嘴)2.0条、红双喜(硬8mg)1.0条、利群(楼外楼)1.0条、黄金叶(天叶)1.0条、七匹狼(锋芒)1.0条、芙蓉王(硬中支)1.0条、白沙(和天下)1.0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1.0条、利群(休闲细支)1.0条、利群(西子阳光)1.0条、金圣(滕王阁·更上一层楼)1.0条、利群(阳光)4.0条、利群(软长嘴)10.0条、双喜(百年经典)1.0条、云烟(紫)1.0条、中华(软)1.0条、金圣(青瓷)2.0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0条、利群(天外天)1.0条、娇子(五粮醇香)1.0条、芙蓉王(硬蓝新版)1.0条,共计卷烟21个品种35.0条。经现场了解,该批卷烟归当事人丰登荣所有,用于销售牟利。因当事人丰登荣现场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该批卷烟的有效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上述卷烟本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将卷烟装入原纸箱后加贴封条,并由当事人丰登荣在封条上签字确认。检查于2024年03月19日10时22分结束,检查现场已拍照、摄像。依法实施检查时,当事人丰登荣在现场配合检查。2024年03月19日,经本局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利群(长嘴)等21个品种计35.0条卷烟为当事人丰登荣所有,该批卷烟经全样送交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为真品卷烟。当事人丰登荣在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村头镇云山路66号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持有营业执照和本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4年03月16日14时左右,当事人丰登荣从一名开面包车上门推销卷烟的陌生男子处,分别以220.00元/条的价格购进利群(长嘴)2.0条、以95.00元/条的价格购进红双喜(硬8mg)1.0条、以200.00元/条的价格购进利群(楼外楼)1.0条、以900.00元/条的价格购进黄金叶(天叶)1.0条、以170.00元/条的价格购进七匹狼(锋芒)1.0条、以270.00元/条的价格购进芙蓉王(硬中支)1.0条、以950.00元/条的价格购进白沙(和天下)1.0条、以900.00元/条的价格购进白沙(硬细支和天下)1.0条、以950.00元/条的价格购进利群(休闲细支)1.0条、以300.00元/条的价格购进利群(西子阳光)1.0条、以130.00元/条的价格购进金圣(滕王阁·更上一层楼)1.0条、以470.00元/条的价格购进利群(阳光)4.0条、以350.00元/条的价格购进利群(软长嘴)10.0条、以190.00元/条的价格购进双喜(百年经典)1.0条、以120.00元/条的价格购进云烟(紫)1.0条、以630.00元/条的价格购进中华(软)1.0条、以170.00元/条的价格购进金圣(青瓷)2.0条、以100.00元/条的价格购进红塔山(硬经典100)1.0条、以530.00元/条的价格购进利群(天外天)1.0条、以210.00元/条的价格购进娇子(五粮醇香)1.0条、以330.00元/条的价格购进芙蓉王(硬蓝新版)1.0条,共21个品种35条卷烟,进货总额共计13135.00元。当场以现金付清。当事人丰登荣将上述卷烟用于销售牟利,至案发时尚未售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一、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以及查获卷烟情况;二、本局提取的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营业执照照片,证明本案当事人的身份,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三、本局制作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委托协议》以及拍摄的卷烟拆封现场照片,证明对涉案卷烟拆封以及全样送检情况;四、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HE2403009),证明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利群(长嘴)等21个品种合计35.0条为真品卷烟(各品种检验损耗各计0.1条); 五、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局于2024年04月0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烟处告[2024]第3012号),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要求立即处理。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证上清楚载明供货单位为衢州市烟草公司开化分公司,当事人在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时,理应知道并做到从当地的衢州市烟草公司开化分公司进货。本案中,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并全部用于经营场所内欲销售牟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进货总额为13135.00元,依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以及《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之规定,属违法程度较重,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依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之规定,当事人不存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进货总额13135.00元8%的罚款,计人民币1050.80元。真品卷烟利群(长嘴)1.9条、红双喜(硬8mg)0.9条、利群(楼外楼)0.9条、黄金叶(天叶)0.9条、七匹狼(锋芒)0.9条、芙蓉王(硬中支)0.9条、白沙(和天下)0.9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0.9条、利群(休闲细支)0.9条、利群(西子阳光)0.9条、金圣(滕王阁·更上一层楼)0.9条、利群(阳光)3.9条、利群(软长嘴)9.9条、双喜(百年经典)0.9条、云烟(紫)0.9条、中华(软)0.9条、金圣(青瓷)1.9条、红塔山(硬经典100)0.9条、利群(天外天)0.9条、娇子(五粮醇香)0.9条、芙蓉王(硬蓝新版)0.9条予以返还(鉴别检验损耗部分予以补偿,计人民币818.50元)。
1050.80元
开化县烟草专卖局
2024-04-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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