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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视物光健康咨询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嫦注册资本:1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0732MAECU3TA1D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凤凰大道310号南面9号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5〕179号
经查,当事人以加盟的形式与江西视物光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进行合作,2025年3月27日获得该公司提供视物光近视防控眼罩7套供当事人经营使用。该视物光近视防控眼罩包装盒和说明书中均标示有眼罩内置植物晶体,有天然冰片清凉的独特体验感,可湿润眼球;植物晶体能缓释气化增强眼睛需要的营养及抗氧化物质,对眼睛的调节能力有一定的帮助;长期使用可预防缓解近视眼、老花眼加重,白内障、飞蚊症,可调理视疲劳、视力模糊、干眼症、迎风流泪等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误导消费者积极消费的内容。当事人无许可批件证明涉案视物光近视防控眼罩具有上述功能。当事人经营使用视物光近视防控眼罩还处于顾客免费体验阶段,未收取费用无经营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计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从业资格;2、《案件线索移交表》、《现场笔录》、现场照及产品说明书复印件等计30页,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现场检查情况、检查过程、产品的包装样式及产品标示的具体内容;3、《视物光实体服务店授权合同》复印件1份计4页,证明当事人与江西视物光科技有限公司约定的合作方式、出资情况、双方责任等;4、《收据》复印件2份计1页,证明当事人履行合同出资事实;5、《询问笔录》1份计6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真实性、关联性、逻辑性。 2025年6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兴)市监(稽反)罚告[2025]1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次日签收,对违法的事实没有异议,未要求听证。但当事人在2025年6月16日,向本局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考虑其属初次违法,涉案产品未实际产生经营额度,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等因素将罚款予以减轻。本局综合考虑当事人所述理由,秉承行政处罚以教育为主的宗旨,决定采纳当事人要求减轻行政处罚的意见。2025年6月27日,本局再次向当事人下达了减轻后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兴)市监(稽反)罚告[2025]1-1号,当事人没有异议,未要求听证。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元。
10000.00元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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