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南浔姚氏口腔门诊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褚月华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3MA2D50PF1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新湖盐公路南侧练市针织品市场4幢11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浔卫传罚﹝2024﹞6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浔卫传罚〔2024〕66号 案件名称:湖州南浔姚氏口腔门诊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被处罚人名称:湖州南浔姚氏口腔门诊部 法定代表人名称:姚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9月14日,湖州南浔姚氏口腔门诊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防鼠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自2024年9月1日起至案发,医疗废物暂存点未设置防鼠的安全措施),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并送达了监督意见书(编号:2024091401-03)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构成违法。2024年9月18日,湖州南浔姚氏口腔门诊部医疗完成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整改,期间未造成危害后果,无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湖州市工商银行南浔区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09月30日
对湖州南浔姚氏口腔门诊部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200元;
200.00元
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2024-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