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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州市乐福饮用水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崇乐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27MA5PWU5K0M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横州市那阳镇政华村委政华经联社里陈岭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横市监处罚〔2023〕599号
经查明,2023年8月24日,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在广西创乐优品商贸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政华南山?包装饮用水(规格18.9L/桶,加工日期:2023年8月21日)进行抽样检验,结果显示检出溴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广西创乐优品商贸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向本局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10月30日本局送达当事人复检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报告》№:食复2023-10-0003签发日期:2023-10-19)。 另查明抽检不合格批次饮用水共生产了100桶,于2023年8月24日全部销售到广西创乐优品商贸有限公司(横州市云星乾隆御园3-105商铺),每桶成本2.50元,出厂价格3.00元/桶,货值金额300.00元,违法所得50.00元;当事人案发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该批次饮用水,但由于消费者已使用,至今未收到召回的涉案批次饮用水。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五十元(¥50.00); 二、并处罚款五千元(¥5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五千零五十元(¥5050.00),上缴国库。
5000.00元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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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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