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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榜山志兴食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志仁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681L15702163F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龙海市榜山镇翠林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字﹝2025﹞59号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麻薯﹝芒果味夹心﹞﹝生产日期:2024-09-15;商标:鳴亮和mingLiang;规格:散装称重﹞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有限公司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钠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存有异议,并向组织抽检机构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2025年2月28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受理通知书》﹝NO.SBJ25520000690231356ZX﹞,同意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申请。由重庆海关技术中心进行复检,复检报告﹝报告编号:3525001163﹞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检测,脱氢乙酸钠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产品之所以脱氢乙酸钠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检测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排查分析,当事人于2025年2月10日将麻薯﹝芒果味夹心﹞﹝生产日期:2024-10-15;商标:鳴亮和mingLiang;规格:散装称重﹞送福建省中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经过细致比对检验结果进行排查,发现是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产品时,投料员工因疏忽多投一份配比好的脱氢乙酸钠,从而引起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已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投配料管理,加强员工培训,品管员及时复核配料,加强食品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以上情况经核查,我局予以确认。当事人生产的麻薯﹝芒果味夹心﹞﹝生产日期:2024-09-15;商标:鳴亮和mingLiang;规格:散装称重﹞55件。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产品时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经合理测算,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生产成本为30元/件,销售价格为33元/件,截止案发时止,已全部售出,共收到货款1815元,获利165元。以上情况经核查,我局予以确认。当事人知悉生产的上述产品存在不合格情况后,立即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启动了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并向我局报送了相应的食品召回计划、食品无害化处理、销毁计划报告表、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召回情况报告表等相关召回情况反馈表。当事人按照其制定的食品召回计划结束食品召回工作,并向我局报告相关召回情况。综合当事人提交的召回情况说明: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无法召回。以上情况经核查,我局予以确认。执法人员经查阅案件记录:当事人一年内未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我局行政处罚记录。当事人生产的麻薯﹝芒果味夹心﹞﹝生产日期:2024-09-15;商标:鳴亮和mingLiang;规格:散装称重﹞经监督抽检,脱氢乙酸钠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52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5元整
52000.00元
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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