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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紫邑新城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10924MABQKGL823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城关镇西关社区紫邑新城7号楼5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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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紫烟处﹝2024﹞第16号
2024年8月19日16时31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在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城关镇西关社区紫邑新城7号楼5号门市(陕西安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紫邑新城分公司)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先告知身份,出示了执法证件,然后在现场负责人李宗纯的配合下对商店经营场所及仓储场所区域进行了仔细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在其商店内二楼仓库内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40条,其中娇子(宽窄好运)1条、云烟(软珍品)4条、冬虫夏草(双中支)4条、芙蓉王(硬)4条、好猫(招财猫1600)1条、南京(十二钗烤烟)2条、好猫(招财猫细支)1延安(圣地河谷细支)2贵烟(跨越)2南京(雨花石)8娇子(宽窄好运细支)3条、苏烟(软金砂)5条、芙蓉王(硬中支)3条、,共计13个品种40条卷烟。现场负责人在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上述卷烟32位喷码当场已经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确认。陕西安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紫邑新城分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具体品种数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紫烟存通字〔2024〕第34号]),并告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七日内到安康市紫阳县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现查明:陕西安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紫邑新城分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是店长从其他商店购买的,然后放于店内准备销售,但还未销售就被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查获。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法定代表人刘洪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当事人违法进货总额为1409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陕西安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紫邑新城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鉴于本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本案调查终结,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4090.00元7%的罚款计986.3元行政处罚。
986.30元
紫阳县烟草专卖局
2024-08-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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