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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潼南仁旺堂中医综合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建芳注册资本:5.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52MACB5P7N7F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奋进大道1幢1-420附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潼南市监处罚﹝2025﹞492号
当事人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诊所备案凭证》后,在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奋进大道1幢1-420附2号从事诊疗服务活动。经查明,2025年8月3日,当事人在未对相关患者问诊、开具处方的情况下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绣球小通草、黄芪、王不留行、西洋参4种药品。其中,绣球小通草以0.52元/g的价格销售24克,黄芪以0.17元/g的价格销售40克,王不留行以0.57元/g的价格销售40克,西洋参以2.12元/g的价格销售300克,获得销售收入678元(0.52元/g24g+0.17元/g40g+0.57元/g40g+2.12元/g300g=678元)。综上,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为678元。另查明,当事人未对其诊疗场所内的中药进行明码标价。2025年9月11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诊疗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对中药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进行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78元;2.罚款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000.00元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4
2
潼卫传罚﹝2025﹞07号
未按照类别将损伤性医疗废物分置于专用容器内。
警告,罚款:1000.00元
1000.00元
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10-13
3
潼林罚决字﹝2025﹞第15号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发现,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8月3日,在重庆市潼南区杨建民中医诊所销售穿山甲鳞片39.7克,销售金额为276元,无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经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穿山甲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1、没收穿山甲鳞片39.7克;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6克;3、处野生动物制品价值7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932元(大写:壹仟玖佰叁拾贰元整)。
1932.00元
重庆市潼南区林业局
2025-08-26
4
潼卫医罚﹝2025﹞01号
1.重庆市潼南区杨建明中医诊所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公示不完全。2.重庆市潼南区杨建明中医诊所1名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罚款:1000.00元
1000.00元
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1-14
5
潼医保处罚字﹝2024﹞第169号
超量开药、串换药品、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未按照规定保管治疗检查记录
根据条例责令退回本金12503.3元,并处罚款12503.3元
12503.30元
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
2024-1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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