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宝福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厝一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洪月治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582MA33TQCHXJ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西园街道王厝社区双龙路双水湾一期4幢店面2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6〕18-008号
2025年11月14日我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编号:1350582002025101965131927),依法对当事人在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西园街道王厝社区双龙路双水湾一期4幢店面21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洪月治配合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现场检查当事人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2、现场检查发现涉事药品:壹佰益 医用退热凝胶(叶黄素熊胆明目滴眼液、型号:L型、规格:15ml)和壹佰益 医用退热凝(胶焊工滴眼液、型号:L型、规格:15ml),未发现有举报内容中涉嫌宣传“适用于干涩、眼干、眼睛充血,等医疗功效”;3、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信息,浏览当事人美团店铺:宝福堂药业(王厝分店),发现正在销售上述涉事两款药品。药品详情图片中均发现宣传“适用于眼部引起视觉疲劳、干涉、沙眼、眼部充血…”等医疗功效用语。执法人员将上述内容截图保存打印,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设“宝福堂药业(王厝分店)”网店,于2025年07月份销售壹佰益 医用退热凝胶(叶黄素熊胆明目滴眼液、型号:L型、规格:15ml)和壹佰益 医用退热凝(胶焊工滴眼液、型号:L型、规格:15ml)时发布“适用于眼部引起视觉疲劳、干涉、沙眼、眼部充血…”等医疗功效用语。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上述药品的备案号“黔东南械备20240155”,发现该药品的预期用途为“用于发热患者的局部降温。仅用于体表完整皮肤。”,未发现存在其他医疗功效。据此认定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属实。
经核查,“适用于眼部引起视觉疲劳、干涉、沙眼、眼部充血…”等医疗功效用语,系当事人的员工洪思婷于2025年07月份制作发布的,当事人支付给员工洪思婷网页制作补贴70元。据此认定本案广告费用70元。
-
-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