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烨科智能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芝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322MACFLM4N0X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陆良县中枢街道环城社区金辉商业城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曲陆处罚〔2025〕33号
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发布具有治疗功效的双通压片糖果”和“福能源好大夫百草舒润眼凝露”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当事人陆良县烨科智能酒店的行为,已构成了发布具有治疗功效的食品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发布具有治疗功效的食品广告的行为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影响了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存在社会危害性,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查处,即时改正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且发布时间短,影响范围小。根据处罚和教育、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22版)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中广告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908.80元
陆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