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海诚物流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区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MA5Q86TW6L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邕隆路296号铺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24
(2025)桂0103民初33658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严**
广西海诚物流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区分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
2024-09-03
(2024)鄂0191民初592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黄**,广西海诚物流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区分公司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3-11-17
(2023)桂0102民初733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一汽租赁有限公司
广西海诚物流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区分公司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4
2023-11-08
(2023)桂0102民初712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一汽租赁有限公司
广西海诚物流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区分公司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6
(2025)桂0103民初33658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严**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海诚物流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区分公司;严敬芳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0312交简罚〔2025〕0006号
2025年 07月 07日 11时 02分,灌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卿红燕,童富军(执法证号分别为 20031217028,20031217005)经行政检查,在G241线 K2781+600米右侧发现,胡海荣驾驶广西海诚物流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区分公司所属桂 AAV363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车轴和车轮情况:4轴12轮,运输货物为碎石,属可解体物品,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 35.7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 31吨,超出限值 4.7吨,超限率 15.16%。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违法程度为情节较轻及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1号)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予以改正,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处罚决定。
2000.00元
灌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5-07-07
2
桂永交罚〔2024〕9号
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车辆(桂AZ8972)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罚款伍仟元整
5000.00元
永福县交通运输局
2024-04-15
3
桂临交罚(2023)169号
2023年9月25日15时40分,在临桂镇临桂357线两江绕城永福路口,经临桂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司机梁李彪驾驶的桂AAU885货车。经调查,该车所属广西海城物流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区分公司,该车存在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行为。有现场笔录、照片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壹仟元整(1000元)行政处罚
1000.00元
桂林市临桂区交通运输局
2023-10-18
4
桂临交罚(2023)75号
2023年2月21日10时20分,在临桂区四塘镇燕山路口路段,经临桂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司机蒋建丰驾驶的桂AX6606货车。经调查,该车所属广西海诚物流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区分公司,经现场与司机共同测量确认,车厢加高栏板0.3米,该行为属于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有现场笔录、照片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决定给予伍仟元整(5000元)行政处罚
5000.00元
桂林市临桂区交通运输局
2023-05-12
5
桂0100交罚(2023)20382号
2023年05月05日,广西海诚物流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区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2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22)》 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22)》 第四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第二十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22)》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执法人员谢展程、任林秋对其进行了立案处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22)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元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3-05-11
6
大交罚〔2023〕35号
2022年11月07日,广西海诚物流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区分公司因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2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22)》 第九条第一款。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22)》 第九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22)》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执法人员彭昭波、赵高生对其进行了立案处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22)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40000000.00元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2023-04-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