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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辉腾非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雪苗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MA6WTBRK0W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南延伸段万象春天DK-9第4幢1单元10809-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6
(2025)粤0311民初8688号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2
2025-06-16
(2025)粤0311民初8688号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二稽罚〔2025〕216号
(一)发票流检查情况 经对你单位相关账簿、凭证的检查,你单位取得了鄄城县锐轩木业有限公司2022年9月开具的7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221130,发票号码20746522~20746523、20746513~20746517,发票票面金额合计628,442.48元、税额合计81,697.52元,价税合计为710,140.00元,发票票面所注明的货物名称:“*木制品*胶合板”。你单位取得发票当月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业务记载于你单位2022年9月30日19号凭证,借记:库存商品446,548.67元、应交税费58,051.33元,贷记:银行存款504,600.00元和20号凭证,借记:库存商品181,893.81元、应交税费23,646.19元,贷记:银行存款205,540.00元,你单位取得发票当月结转成本。(详见证据1、证据2)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增值税申报表,内容为进项税额栏,用于证明抵扣进项税额。 证据2:明细账、记账凭证,内容为施工成本,用于证明已计入当月成本。 2.货物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该业务是西安辉腾非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采购人员李丰收经手的,2022年9月你单位承接了深圳市弘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需要采购一批板材。李丰收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镇塘尾恒富建材批发市场A55号深圳市恒信达建筑材料采购板材,货款由采购员李丰收(卡号:6214835915688236,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7笔转给对方法人刘绍刚(卡号:6232082800013208134,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账明细:1、2022年9月21日转账113,180.00元;2、2022年9月22日转账105,780.00元和115,000.00元;3、2022年9月23日转账107,870.00元和111,040.00元;4、2022年9月27日转账108,460.00元。5、2022年9月14日转账107,050.00元;合计:768,380.00元(含710,140.00元8.2%的开票费)。购进货物是刘绍刚直接送货至深圳项目(深圳市弘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3:出库单,内容为货物签收手续,用于证明有货物购进。 3.资金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因深圳市恒信达建筑材料不能开具发票,由其联系的(和志亮)厂长(自称是鄄城县锐轩木业有限公司厂长)要求你单位再走一次资金才能开具本次货物发票,经过协商约定,你单位与鄄城县锐轩木业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两份,合同金额分别为:504,600.00元和205,540.00元,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直接送货至深圳项目(深圳市弘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你单位给鄄城县锐轩木业有限公司分次付款,2022年9月28日付款3笔,合计250,000.00元;2022年9月29日付款6笔,合计460,140.00元,共计付款710,140.00元。鄄城县锐轩木业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分别通过王盛松、刘宗琴、黄杰、陈晓斌、王世强个人账户转回给你单位财务人员李萍的个人账户710,000.00元,形成资金回流。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4:西安辉腾非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公户、李丰收和李萍的个人账户,李丰收个人账户,内容为资金流水记录,李丰收账户用于证明实际购进货物支付货款710,140.00元和开票费58,240.00元,公户和李萍账户用于证明虚假资金流水710,140.00元和资金回流710,000.00元。
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94,041.00元(其中:增值税81,697.5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59.41元、企业所得税9,484.07元)
94041.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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