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连池市麻速辣递苕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春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82MABTKTPHXU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青山镇一道街北侧(3社区)金隆大厦111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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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大连池市监处罚〔2025〕60号
经查,五大连池市麻速辣递苕粉店是哈尔滨麻辣速递苕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店,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系统无法输入“麻辣速递”四个字,所以未能申请注册“五大连池市麻辣速递苕粉店”,遂营业执照注册申请成五大连池市麻速辣递苕粉店。该店生产加工的苕粉原料均由哈尔滨安之高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加工制作该批次检验不合格苕粉的食品原料于2025年5月 20日从哈尔滨安之高商贸有限公司首次购进,其中麻辣速递专用粉6袋(170元/袋),生产日期:2025年5月8日,委托生产企业:哈尔滨味欧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麻辣速递专用面头粉(包含酸辣苕粉面头粉A和酸辣苕粉面头粉B)1件,酸辣苕粉面头粉A和酸辣苕粉面头粉B各12袋(342元/件),生产日期:2025年5月10日,委托生产企业:哈尔滨味欧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麻辣速递焦糖调料汁1件(4桶/件,216元/件),生产日期:2024年12月29日,委托生产企业:哈尔滨三五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称加工制作每批次苕粉按照哈尔滨麻辣速递苕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配比需要麻辣速递专用粉1袋,酸辣苕粉面头粉A和B各2袋,麻辣速递焦糖调料汁700克以及水15公斤,混合加工制作出35公斤面团,损耗1.5公斤,实际面团33.5公斤,可以售卖111碗(6两/碗,12元/碗) 。截止调查时,店内剩余食品原料麻辣速递专用粉2袋,麻辣速递专用面头粉A和头粉B各4袋,麻辣速递焦糖调料汁1桶半以及冰箱内制作完成但未出售的苕粉33.5公斤。执法人员通过核查当事人在 5月中旬因家人生病住院陪护闭店两周,导致大约有16公斤制作完成但未出售的苕粉结冰,水分流失无法食用。据统计,该批次苕粉从6月1日至6月30日共计销售83.75公斤面团,共计277碗,线上销售平台售出192碗,由于外卖平台含有扣点、跑腿费、打包费,所以每碗去掉这些额外费用,实际价格与实体店内售价相同,所以销售金额为2304.00元;实体店内售出 85碗,销售额1020.00元。据统计,该批次苕粉共计销售人民币3324元。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加工制作苕粉过程中严格按照哈尔滨麻辣速递苕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配比制作而成,未私自添加任何公司规定的食品原料以外的含铝添加剂,检验报告中铝的残留量超标只能是食品原料酸辣苕粉面头粉B配料表中硫酸铝钾含量超标的问题。考虑到该店规模较小,只有3张供餐桌,且在案件办理期间未收到消费者投诉,未造成严重后果,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过罚相当。且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五大连池市麻速辣递有限公司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属于初次违法。参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告知其违法行为时,能及时纠正错误,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减轻处罚的情形。
5000.00元
-
2025-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