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静雯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静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BLL5PY1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付畈社区文昌大道乡里乡亲农贸市场T79-T8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393号
经查明:当事人自述被抽检不合格的鲜活鳊鱼系2023年5月31日从本县漕河镇七里桥中农批市场龚开发处购进,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提供的与龚开发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5月31日从龚开发处购进鳊鱼3.2kg,但龚开发辩称当事人有其他进货渠道,而且抽样基数15kg、抽样数量(2.6kg)和备样数量(1.2kg)共3.8kg均大于3.2kg。鉴于当事人未提供另外的鳊鱼进货渠道及相关凭证,加之鲜活鳊鱼作为鲜活水产品本身无明显差异,无法通过个体本身确定批次并追溯来源,涉案不合格鲜活鳊鱼的进货渠道、购进价格及数量等情况无法查实。从有利于当事人角度考虑,本局以抽样现场的抽样基数即15kg认定为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鲜活鳊鱼数量,至《检验报告》送达时已销售完,销售价格24元/kg,故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鲜活鳊鱼货值金额为36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违法所得为36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2、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36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