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好古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润禾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221MA78XF77X6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巴格其镇巴扎博依村8小队3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县市监处罚〔2025〕132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12日生产该批次核桃油500升,灌装为3升规格166瓶、1.6升规格1瓶(用于抽检),产品零售规格为3升的价格89元/瓶、线下批发价55元/瓶。截至现场9月28日现场检查时,已销售线上10瓶(零售),销售金额890元;剩余156瓶因标签问题未进行批发销售,价值8580元。已由当事人自行封存于乌鲁木齐库房。当事人为宣传产品支付网页制作费40元,标签印刷费100元及设计费40元,共计140元。当事人在其生产的纯核桃油产品宣传中内容含“满足宝宝所需的营养”,但无法提供能够证明该产品符合婴幼儿食用营养标准的鉴定报告等支撑材料,且产品执行标准非婴幼儿食品专用标准;当事人生产的纯核桃油标签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为“SC11765322110414”,与当事人实际持有的生产许可证号不符。同时,当事人在标签印刷后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及时发现并纠正该标注错误,销售记录不完整(有已销售5瓶未及时记录)。其生产的纯核桃油以检验报告为准,除标签表砌筑错误外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此案货值金额:9610元,合计违法所得:89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一款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156瓶不合格食品(食品名称:核桃油,规格型号:3升/瓶,生产日期:2025年4月12日);
3.?没收违法所得890元;
4.?处广告罚款120元、标签相关罚款2090元;
合计罚没款:3100元整。
2210.00元
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