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世鹏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700050416514M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唐家巷村一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6
(2025)鄂0114民初35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2
2025-05-12
(2025)陕0702民初8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3
2025-04-18
(2025)陕0702民初496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汉中飞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汉中经开和康医养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4
2025-02-18
(2025)陕0702民初165号
不当得利纠纷
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管*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5
2024-12-23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6
2024-12-05
(2024)陕0702行审40号
行政强制
汉中市应急管理局
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7
2024-10-11
(2024)陕0702民初64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8
2024-09-06
(2024)陕0702民初55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熊*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9
2024-09-02
(2024)陕0702民初54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熊*,陕西特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10
2024-08-23
(2024)陕0104民初120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04
(2025)陕0702执异55号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
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中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易**,黎**
执行文书、拍卖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2
2024-11-04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
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易**,黎**,上海中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27
2024-07-04
(2024)陕0702执134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中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12-25
2024-10-21
(2024)陕0702执保1207号
特殊程序
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3
2024-12-25
2024-10-15
(2024)陕0702执保1210号
特殊程序
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4
2024-12-24
2024-10-27
(2024)陕0702执36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邓*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4-12-12
2024-09-02
(2024)陕0702民初54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熊*、陕西特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4-01-30
2023-05-12
(2023)陕0702财保35号
财产保全
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7
2023-08-02
2023-04-27
(2023)陕07民特12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付**、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2-10-25
2022-09-07
(2022)津0116民初262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09-29
2022-09-26
(2022)陕0702执恢28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2-08-22
2022-08-16
(2022)陕0702执2016号之一
其他案由
王**、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税稽罚﹝2026﹞1号
1.增值税方面 (1)你公司原财务人员在账务核算时科目归集错误,将已发货但未收款金额记入“应收账款”科目借方负数,造成少确认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之规定,依3%征收率计算: 2022年少申报增值税收入5662804.95元,少缴增值税5662804.95×3%=169884.15元。 2023年少申报增值税收入104070.39元,少缴增值税104070.39×3%=3122.11元。 2024年少申报增值税收入109648.06元,少缴增值税109648.06×3%=3289.44元。 (2)2024年取得运费收入1129527.00元,你公司错误适用了3%征收率开具发票并进行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之规定,2024年少缴增值税1129527.00÷(1+9%)×9%-已缴32898.84=60364.86元。 综上,2022-2024年合计少缴增值税236660.56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印证: 证据1:2022-2024年增值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企业申报情况; 证据2:2022-2024年“应收账款”科目明细账、你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公司少申报增值税收入情况; 证据3:2024年“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明细账,用于证明2024年取得运输收入情况。 2.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2022年查补增值税169884.15元、2023年查补增值税3122.11元(其中:1-6月93.20元、7-12月3028.91)、2024年查补增值税63654.30元,对应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依7%税率计算: 2022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9884.15×7%=11891.89元。 2023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3.20×7%+3028.91×7%×50%=112.53元。 2024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289.44+60364.86)×7%×50%=2227.90综上,2022-2024合计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232.32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印证: 证据1:同第1.项违法事实证据材料。 证据2:2020-2024年资产负债表季度报表,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3.教育费附加方面 2022年查补增值税169884.15元、2023年查补增值税3122.11元(其中:1-6月93.20元、7-12月3028.91)、2024年查补增值税63654.30元,对应少缴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3%征收率计算: 2022年少缴教育费附加169884.15×3%=5096.52元。 2023年少缴教育费附加93.20×3%+3028.91×3%×50%=48.23元。 2024年少教育费附加(3289.44+60364.86)×3%×50%=954.81元。 综上,2022-2024年合计少缴教育费附加6099.56元。 证据1:同第1.项违法事实证据材料。 证据2:2020-2024年资产负债表季度报表,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8号)第十五条、《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2号公告)关于偷税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偷税行为进行处罚,处少缴税款188415.25元50%罚款94207.6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公司2022-2024年企业所得税申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20000.00元罚款。
114207.65元
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1-06
2
汉税稽罚﹝2025﹞19号
1.增值税方面 (1)你公司原财务人员在账务核算时科目归集错误,将已发货但未收款金额记入“应收账款”科目借方负数,造成少确认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之规定,依3%征收率计算: 2022年少申报增值税收入5662804.95元,少缴增值税5662804.95×3%=169884.15元。 2023年少申报增值税收入104070.39元,少缴增值税104070.39×3%=3122.11元。 2024年少申报增值税收入109648.06元,少缴增值税109648.06×3%=3289.44元。 (2)2024年取得运费收入1129527.00元,你公司错误适用了3%征收率开具发票并进行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之规定,2024年少缴增值税1129527.00÷(1+9%)×9%-已缴32898.84=60364.86元。 综上,2022-2024年合计少缴增值税236660.56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印证: 证据1:2022-2024年增值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企业申报情况; 证据2:2022-2024年“应收账款”科目明细账、你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公司少申报增值税收入情况; 证据3:2024年“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明细账,用于证明2024年取得运输收入情况。 2.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2022年查补增值税169884.15元、2023年查补增值税3122.11元(其中:1-6月93.20元、7-12月3028.91)、2024年查补增值税63654.30元,对应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依7%税率计算: 2022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9884.15×7%=11891.89元。 2023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3.20×7%+3028.91×7%×50%=112.53元。 2024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289.44+60364.86)×7%×50%=2227.90综上,2022-2024合计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232.32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印证: 证据1:同第1.项违法事实证据材料。 证据2:2020-2024年资产负债表季度报表,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3.教育费附加方面 2022年查补增值税169884.15元、2023年查补增值税3122.11元(其中:1-6月93.20元、7-12月3028.91)、2024年查补增值税63654.30元,对应少缴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3%征收率计算: 2022年少缴教育费附加169884.15×3%=5096.52元。 2023年少缴教育费附加93.20×3%+3028.91×3%×50%=48.23元。 2024年少教育费附加(3289.44+60364.86)×3%×50%=954.81元。 综上,2022-2024年合计少缴教育费附加6099.56元。 证据1:同第1.项违法事实证据材料。 证据2:2020-2024年资产负债表季度报表,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8号)第十五条、《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2号公告)关于偷税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偷税行为进行处罚,处少缴税款188415.25元50%罚款94207.6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公司2022-2024年企业所得税申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20000.00元罚款。
114207.65元
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2-23
3
陕F汉台环罚﹝2024﹞2号
2023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骨料分类加工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评手续,于2023年3月开工建设,目前已建成调试阶段。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现场取证、制作勘察笔录,并于10月17日对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张勇就上述环境违法情况进行了调查询问。
实施罚款:贰万元
20000.00元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
2024-0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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