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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康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元姣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5MAE07P308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858号武汉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中小企业园二期A4、A7-2、A8(1-8)、A9(1-2)A86-1栋3层19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110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4年9月23日,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E07P3084),主要从事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 2024年10月9日,当事人与武汉泓强大药房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中介推广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为武汉泓强大药房有限公司提供“俊鹿堂36味参精丸”“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黄精元口服液”“草原铁丹王”“古霸王细胞修复液”“灵芝胶囊”“十味金丹”“超金妙三毛”产品的广告中介推广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周期为2024年10月10日至2026年5月31日,服务费总金额为3500.00元,广告推广费用按实际产生的费用由武汉泓强大药房有限公司另行支付。当事人已收取代理服务费3500.00元。上述产品中,“俊鹿堂36味参精丸”、“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黄精元口服液”为方便食品,“灵芝胶囊”、“十味金丹”为药品,“草原铁丹王”、“古霸王细胞修复液”、“超金妙三毛”为医疗器械。 2024年10月15日、2025年4月15日、2025年10月15日,当事人先后与安徽徽喜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安徽导视频道广告服务合同》3份,委托安徽徽喜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安徽导视频道发布上述“俊鹿堂36味参精丸”“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黄精元口服液”“草原铁丹王”“古霸王细胞修复液”“灵芝胶囊”“十味金丹”“超金妙三毛”产品的广告。2024年11月至2025年11月间,安徽徽喜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安徽导视频道发布了上述产品广告。 2025年9月30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徽徽喜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市监督处罚【2025】167号),认定如下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间,安徽徽喜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安徽导视频道发布“俊鹿堂36味参精丸”、“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黄精元口服液”、“草原铁古丹”、古霸王细胞修复液”、“灵芝胶囊”产品广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俊鹿堂36味参精丸”食品广告,广告中含有“经常腰痛腿酸,还冒虚汗…… 自从吃了三十六味参精丸…… 一口气跑了5公里不在话下”等内容;“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黄精元口服液”食品广告,广告中含有“肾虚肾亏……动脉硬化,血糖,血脂,血压,指标超高等病症…… ”等内容。 二、“草原铁古丹”、古霸王细胞修复液”医疗器械广告及“灵芝胶囊”药品广告,广告发布前未经有关部门审查。 2026年3月24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徽徽喜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市监督处罚【2026】43号),认定如下违法事实: 2025年5月至2025年11月间,安徽徽喜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安徽导视频道发布“超金妙三毛”、“草原铁古丹”、“十味金丹”产品广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超金妙三毛”医疗器械广告,广告中含有“患者说妙三毛用了5个疗程,现在我十多年的骨关节疾病全部都好,肩膀不疼了,腰也不疼了,腿也不疼了。”等内容。 二、“草原铁古丹”医疗器械广告及“十味金丹”药品广告发布前未经有关部门审查。 当事人确认上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市监督处罚【2025】167号、合市监督处罚【2026】43号)认定的违法事实。据当事人自述,上述涉案产品广告由安徽徽喜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广告发布前当事人知晓并同意广告内容。 当事人受委托代理上述涉案产品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规定,当事人为上述广告的广告经营者。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当事人代理涉案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广告代理费3500.00元整(大写:叁仟伍佰元整); 2、罚款7000.00元整(大写:柒仟元整)。
7000.00元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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