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龙红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红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4BQ7DT5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积玉口镇杨潭口村5组2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6〕146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为宣传推广其销售的人参蛹虫草营养液,于2026年3月1日委托广告公司印制1000张宣传单及1块宣传展板,广告制作费用为600元,宣传单及展板中展示有产品照片,同时标注有“强身健体,抑制三高,辅助调节三高,增强免疫力”等宣传用语,随后在村内发放上述宣传单。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人参蛹虫草营养液为特殊膳食食品。当事人陈述称,案发后已主动销毁了尚未发放的宣传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600元。
6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