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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管城区吴章友冷鲜肉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章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104MA41BB515E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金城街8号金城街农贸市场08号摊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27
2020-08-27
(2020)豫0104民初54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郑州市管城区吴章友冷鲜肉店与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管市监处罚〔2026〕134号
因当事人涉嫌违规使用有色生鲜灯,本局于2025年12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李曼怡、李晓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郑州市管城区吴章友冷鲜肉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4MA41BB515E;法定代表人:吴章友;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金城街8号金城街农贸市场08号摊位。 2025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接到由12315投诉举报平台转办的举报(编号:21410100002025111012504102)称位于郑州市管城区金城街8号的金城街农贸市场冠禾集市内多家肉铺使用生鲜灯,认为存在违规行为。2025年11月26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市场内郑州市管城区吴章友冷鲜肉店店内使用有色生鲜灯。该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涉嫌构成违规使用生鲜灯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2025年9月30日因当事人在其店内使用有灯光为紫色的生鲜灯具,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我局对其使用有色生鲜灯下达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将有色生鲜灯更换为白色生鲜灯。2025年11月26日进行现场检查时未进行整改,当事人仍使用有紫色灯光生鲜灯。 另查明,涉案灯具为当事人从灯具市场购买,未留存购买凭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1.案件来源登记表、举报单:证明案件来源于举报和当事人违规使用生鲜灯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和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后仍使用违规生鲜灯的事实。 4.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在接受行政机关调查时陈述违规使用生鲜灯的事实。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此前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6.整改报告及整改后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已整改。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从医院购进药品后自行售卖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涉嫌构成违规使用生鲜灯的违法行为。 本案调查中,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作了如实陈述,对认定的违法行为未作申辩。 对于违规使用生鲜灯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可在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裁量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四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第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考量:(二)初次违法;(四)违法行为影响范围较小;”,我局认定该店具有“减轻”情节。 综上: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我局调查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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