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平湖市津湖缝制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德华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205132411X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广陈镇民主村村部办公楼西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5-15
(2019)浙0411民初20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荣旭塑业有限公司
平湖市津湖缝制厂,王**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4-29
2020-03-20
(2019)浙0411执264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荣旭塑业有限公司、平湖市津湖缝制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6﹞234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2023、2024年度均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2025年9月15日,经本局发布报送年度报告催告公告,当事人仍未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年度报告,且当事人因未报送年度报告,已分别于2024年7月1日及2025年7月1日,被本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登记经营地址所在地进行现场核查,在该登记地址处未发现当事人,本局执法人员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本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调取了当事人的纳税情况,已在税务系统中认定非正常。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元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1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