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成华骨立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建 | 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8MA68DH3G26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仙韵一路529、531号1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市监处罚〔2026〕279号
经查,当事人诊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仙韵一路529、531号1楼,取得有《营业执照》及《诊所备案凭证》,从事医学检验科、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的门诊服务。2026年2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时,该诊所配药区配药柜最下层中间位置摆放有一瓶已开封的“诺一安?孟鲁司特钠咀嚼片”,其瓶身标签上标注有“生产日期:2024.01.02”、“有效期至:2026.01.01”、“国药准字H20203047”、“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规格:4mg*30片/瓶”、“产品批号:Q21240102”“适应症:本产品适用于2岁至14岁儿童哮喘的预防和长期治疗,包括预防白天和夜间的哮喘症状,治疗对阿司匹林敏感的哮喘患者以及预防运动诱发的支气管收缩。”等内容信息,是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8日从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其瓶内剩余9片药片,当事人对该药品的收费价格为0.136元/片。当事人因对诊所药品的管理存在疏忽,致使该已开封的“诺一安?孟鲁司特钠咀嚼片”于2026年01月01日起过期后,仍与其他处于有效期内的药品一起摆放于配药区的药品柜台上,处于使用状态,直至2026年2月12日本局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后当事人将其下架停止使用。当事人提供了处方笺打印件,显示分别于2024年10月6日使用3片,2024年11月20日使用3片,2024年12月4日使用3片,2025年4月21日使用3片,2025年8月23日使用8片,记录合计使用20片药品,剩余1片药品没有找到相应的使用记录,即自2026年01月01日起过期后,未存在该药品使用记录,故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使用的9片超过有效期的“诺一安?孟鲁司特钠咀嚼片”的货值金额为1.224元(9片*0.136元/片=1.224元)。
1.没收过期的一瓶的“诺一安?孟鲁司特钠咀嚼片”(已开封,规格:4mg*30片/瓶,剩余9片);\n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