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上海优企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9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浩翔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4L02MJ4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邮科院88号烽火科技大厦2层039号(一址多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税二稽罚﹝2025﹞65号
虚开发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上海优企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开具的10份(发票代码:042001900204,发票号码:28777865、28716006、28894370、28894371、34290488、34290498、34290475、34290476、34290494、34290495),共计金额3,366,580.44元,税额1,603.88元,价税合计3,368,184.32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符合《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9年第9号))第32条规定的“严重”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决定对上海优企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3.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根据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一款和《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本案虚开发票的行为已被法院判刑,因此在处理该案中,不再另行办理移送手续。4.企业应对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3-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1-1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4-09-2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4-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4-07-0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23-08-2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2023-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
2022-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
2021-07-1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