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鑫恒塑料制品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美清 | 注册资本:2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DE7XUQ5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沙湖镇彭台村二组70号3号库(自主承诺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253号
经查,当事人在2025年5月在仙桃市沙湖镇彭坮村租下厂房,后购进生产设备。2026年1月份分两批次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武汉分公司代销点(微信备注名“武汉中塑天成”)处共计购进4.5吨原材料,其中2026年1月4日以2770/吨单价采购1吨,2026年1月13日以10000元总价采购3.5吨。后经过熔融注射等制作环节,生产一次性塑料叉勺。从2026年1月4日至2026年2月2日,当事人共生产763910个一次性塑料叉勺,期间陆续销售668230个塑料叉勺,另外95680个塑料叉勺在2026年2月2日被我局依法扣押。
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调查发现2026年1月份,当事人负责人尤行以0.02元/个的价格向仙桃市绿友种植家庭农场售卖4000个一次性塑料叉勺,共计80元。当事人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一次性塑料叉勺共计763910个,售价0.02元/个,货值金额共计15278.2元。
当事人期间陆续销售一次性塑料叉勺668230个,售价0.02元/个,销售所得共计13364.6元。当事人提供了两批次购买原材料的微信转账合法必要支出共计12770元,违法所得核算共计594.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一次性塑料叉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一次性塑料叉勺共计95680个;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94.6元;3、对当事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5278.2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5872.8元,上缴国库。
15278.2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