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康耐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翁文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02717311164A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江滨东大道162号宝德郡商务 中心(宝德郡商务广场)北楼13层01商务办公(自贸试验区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05
(2026)闽0105民初47号
承揽合同纠纷
福州康耐德电梯有限公司,福建康耐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平塘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2
2025-07-04
(2025)闽0105民初156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蒙**
孙**,福建康耐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3
2025-04-23
(2025)闽0105民初51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孙**
福建康耐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4
2024-03-05
(2024)闽0105民初495号
劳动争议
李**
福建康耐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5
2019-05-08
(2019)闽08民终62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傅**,福州康耐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黄**
福建中建融和房地产有限公司,黄**,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8
2025-04-23
(2025)闽0105民初51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孙**、福建康耐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9-28
2018-12-06
(2017)闽0102民初8935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陈**与福州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康耐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7669.39元
民事案件
3
2020-08-28
2020-07-17
(2020)闽0825执842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福州康耐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黄**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07-03
2019-06-17
(2019)闽08民终62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傅**、黄**、黄**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06-30
2018-12-29
(2018)闽0825民初11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傅**与黄**、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06-28
2018-05-10
(2018)闽08民辖终3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福建中建融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5-04-27
2015-04-27
(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钟祥凯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州康耐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福州康耐德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5-01-07
2015-01-07
(2014)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14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福州康耐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钟祥凯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044.5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榕鼓市监处罚﹝2025﹞72号
当事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35065-2026﹞,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等特种设备生产活动。2023年12月22日,当事人与福州大饭店有限公司签定《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维保期限自2024年01月0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当事人提供的维保服务方式为清包﹝只提供维保所需工具和劳务,不提供任何免费电梯零部件﹞,当事人按照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并根据电梯的使用情况和设备状况,为福州大饭店有限公司的5台电梯﹝1#TA36680、2#TA36681、3#TA36682、4#TA36683、6#TA65798﹞提供全年保养和各项定期保养。根据合同要求,当事人应于2025年1月9日对福州大饭店有限公司的5台电梯﹝1#TA36680、2#TA36681、3#TA36682、4#TA36683、6#TA65798﹞进行半月维护保养,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的规定对机房滑轮间环境、手动紧急操作装置、驱动主机等31项维护保养内容按照相应的维护保养基本要求进行操作。2025年1月9日上午,当事人保养部两名员工按照合同要求,对福州大饭店的5台电梯﹝1#TA36680、2#TA36681、3#TA36682、4#TA36683、6#TA65798﹞进行半月维保,其中一名员工负责到电梯内部操作,另外一名员工负责在电梯外观察配合及警戒。由于在2025年1月6日,当事人保养部员工根据公司工作安排,已对福州大饭店有限公司的5台电梯﹝1#TA36680、2#TA36681、3#TA36682、4#TA36683、6#TA65798﹞的机房、井道、井坑、抱闸等设备的运行情况以及钢丝绳是否有油污等项目进行过检查维修,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规定的半月维保操作内容和操作规程,当事人两名员工在完成对1#TA36680、2#TA36681、6#TA65798的电梯半月维保操作后,在对3#电梯﹝TA36682﹞和4#电梯﹝TA36683﹞做维护保养时,主观认为3#电梯﹝TA36682﹞和4#电梯﹝TA36683﹞没有问题,就没有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中规定的半月维保操作内容和操作规程进行维保,而是直接在电梯轿厢内的公众监督牌和保养单上直接签字,并未进行实际的维护保养操作。当事人与福州大饭店有限公司签定的合同中约定福州大饭店有限公司的1#电梯﹝TA36680﹞、2#电梯﹝TA36681﹞、3#电梯﹝TA36682﹞、4#电梯﹝TA36683﹞每月保养金额每台750元,6#电梯﹝TA65798﹞每月保养金额800元,本案中当事人保养部员工在合同规定的半月保养检查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3#电梯﹝TA36682﹞、4#电梯﹝TA36683﹞进行保养检查。综上,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750元。
1、没收违法所得750元;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