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钱粮湖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孝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4ERLM01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寺街道广中社区广高路2号就业广场(标准地址)(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6〕6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潜江市广华寺街道办事处广华街3号(就业广场原比耐雅食堂3-4号门面)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2025年10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持有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准的有效期至2024年8月15日,已超过有效期。同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厨房操作间发现了1瓶“海天锦上鲜”蒜蓉辣椒酱,已过保质期,且已开封使用,其外包装标注保质期为24个月,生产日期为20230222JS223234B。现场检查中,当事人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海天锦上鲜”蒜蓉辣椒酱当场销毁。
据当事人陈述称,上述“海天锦上鲜”蒜蓉辣椒酱是于2024年11月18日在潜江市张科道商行购进的,购买了2瓶,进价是5.5元/瓶,共计货款11元,主要用于制作加工蒜蓉虾菜品。至案发,上述“海天锦上鲜”蒜蓉辣椒酱已使用1瓶,剩余1瓶已开封尚未使用完。
由于当事人经营期间未建立销售账目,无法确定其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海天锦上鲜”蒜蓉辣椒酱制作菜品的数量及销售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案发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5日经本局核准,重新取得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以上两项合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