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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机动车综合性能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丽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8007998875962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普洱市思茅区南部刀官寨物流中心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普环罚﹝2025﹞3号
2024年11月8日我局接到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组现场提供的关于普洱市机动车综合性能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线索。2024年11月8日、2024年11月29日,我局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1.重型柴油车环保检测线氮氧化物转化炉停用期间仍开展环保检验,并出具429份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4.2.4.2排气分析仪规定应满足以下要求:“C)使用转化炉原理测量氮氧化物的排气分析仪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时,应确保转化炉正常启动且NO转化剂组件有效工作;”的规定。2.检验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未对OBD进行检验,出具27份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C.3.1“应对以下汽车进行OBD检查—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油车;—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燃汽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燃汽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的规定。3.对云J43457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云J29066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云J41707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进行环保检验时尾气采样管未插入车辆排气管,出具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公司出具的459份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共收取费用83930元。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万叁仟玖佰叁拾元整(小写:83930元);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元整(小写:112000元)。
112000.00元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5-01-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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