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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启悦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孔祥睿注册资本:309.8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0001239249406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桦甸街77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03
(2022)吉0104民初62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
地矿长春地质工程勘察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26
2022-03-04
(2022)吉0104民初62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地矿长春地质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朝处罚〔2024〕100号
现场检查报告编号:DKCCKCY-2023-TG-001,其中含水率(烘干法)检测记录中盒质量未经逐个测量,记录中显示24个盒质量均为11.42g,导致其平均含水率数据不实;液限(液塑限联合测定法)检测记录中盒质量未经逐个测量,记录中显示24个盒质量均为11.42g,导致其液限数据不实;塑限(搓滚法)检测记录中盒质量未经逐个检测,记录中显示24个盒质量均为11.45g,且盒加湿土质量(g)和盒加干土质量(g)数据均小于盒质量,导致其塑限数据不实。由于当事人检测过程不严谨,导致报告编号:DKCCKCY-2023-TG-001的检验报告结果出现偏差,构成虚假报告。经查,2023年6月-2024年6月期间当事人只对外出具报告一份即为涉案报告,该报告已经进行追回处理。经查看当事人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其检测费用为240元,结算方式为现金结算,本案违法所得为240元人民币。
2024年6月18日,执法人员收到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监管二科移送案件线索,2024年6月18日监管二科监管人员对地矿长春地质工程勘察院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机构出具的报告编号:DKCCKY-2023-TG-001的报告涉嫌虚假;以上行为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现场检查报告编号:DKCCKCY-2023-TG-001,其中含水率(烘干法)检测记录中盒质量未经逐个测量,记录中显示24个盒质量均为11.42g,导致其平均含水率数据不实;液限(液塑限联合测定法)检测记录中盒质量未经逐个测量,记录中显示24个盒质量均为11.42g,导致其液限数据不实;塑限(搓滚法)检测记录中盒质量未经逐个检测,记录中显示24个盒质量均为11.45g,且盒加湿土质量(g)和盒加干土质量(g)数据均小于盒质量,导致其塑限数据不实。由于当事人检测过程不严谨,导致报告编号:DKCCKCY-2023-TG-001的检验报告结果出现偏差,构成虚假报告。经查,2023年6月-2024年6月期间当事人只对外出具报告一份即为涉案报告,该报告已经进行追回处理。经查看当事人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其检测费用为240元,结算方式为现金结算,本案违法所得为240元人民币。 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铝盒质量进行称量并记录的行为,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 罚没款共计30240.00元。
3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2024-1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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