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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泉区慧森鸭脖快餐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会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104MA0PFCWWXR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东街商业4号楼1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市监市监处罚〔2026〕103号
玉泉区慧森鸭脖快餐店共购进无标签的“鸭舌”1件,50元,已开封还未使用,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证明食品数量。玉泉区慧森鸭脖快餐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成立。
玉泉区慧森鸭脖快餐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一)项“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未建立完整的食品进货查验台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与警告;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
5000.00元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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