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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彭杨爆竹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纪发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4MA6EAC2K4U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双堰街道荷花村下寨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市监处罚〔2026〕12号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取得营业执照,在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双堰街道荷花村下寨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25年11月19日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在昭通市华泰商贸有限公司对织金县彭杨爆竹有限公司生产的爆竹(锦上添花)(规格型号:300颗/盘X24盘/件,生产日期:2025年2月)进行抽样检验,判定为: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不合格。2026年2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织市监检告字〔2026〕12001号《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结果告知书》、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编号为(CJ)YH2025-11-009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2026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生产场所的生产设备未运转,生产活动停止,现场未发现上述涉案产品爆竹(锦上添花)(规格型号:300颗/盘X24盘/件,生产日期:2025年2月)。当事人生产该批次爆竹(锦上添花)(规格型号:300颗/盘X24盘/件,生产日期:2025年2月)共计50件,成本价为61.52元/件,销售了50件,销售价为64.8元/件,综上,本案货值金额为3240元,违法所得16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3 年版)二十七、《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中裁量阶次“一般”、适用情形“《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裁量权基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陆拾肆元整(¥164.00)。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叁拾陆元整(¥5336.00)。 罚没共计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上缴国库。
5336.00元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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