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福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乐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E1HU2A2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金融港一路22号泰塑学生公寓第二食堂一楼03档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5〕261号
经查明,当事人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具体体现在:
1.注册商标“王福恺”持有人王某于2025年1月27日起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当事人。当事人通过签订《餐饮品牌授权合同》的方式将“王福恺”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主要用于店铺招牌、菜品包装、员工制服、价目表等方面。当事人对与其签订合同的商家使用“王福恺”商标的字体格式及商标logo的色彩、比例等进行规范和指导。
2.当事人将与其签订合同的商家召集至经营成熟的门店进行手把手教学,包括烹饪流程、调料使用方法、店铺运营技巧等。其中烹饪流程包括炸制操作流程、腌制操作流程。炸制操作流程包括炸制鸡腿等原材料的时间和温度;腌制操作流程包括鸡腿等原材料的腌制配比、腌制时间等。
3.当事人委托固定厂商制作王福恺炸鸡腿孜然调味粉、王福恺炸鸡腿香辣调味粉、腌料等调料及印有“王福恺”商标logo的袋子等包材。上述调料外包装上规定有使用方法。《技术服务合同》显示,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商家需向当事人购买上述调料和包材,并用于日常经营。当事人委托厂商通过快递物流的方式向与其签订合同的商家提供上述调料和包材。
4.当事人向与其签订合同的商家提供炸锅设备、门店经营所需其他设备的购买链接,对当事人的设备采购提出建议和指导。
调查表明,当事人武汉福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未备案。...[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未备案的行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0000.00元
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