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趣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彬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603MA7B3C8268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金狮街8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港区综执罚决字﹝2025﹞第21号
2025年4月17日,当事人防城港市趣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港口区滨港大道未划定停车泊位的区域停放非机动车(美团共享助力车)。
2025年4月17日,当事人防城港市趣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港口区滨港大道未划定停车泊位的区域停放非机动车(美团共享助力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5年4月17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二)我局于2025年4月17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4月17日(港区综执听告字〔2025〕第21号)为证。(三)根据《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F1.19量罚标准,鉴于你公司管理的非机动车(美团共享助力车)在未划定停车泊位的区域停放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情形。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防城港市趣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柒佰肆拾元整(387辆×20元/辆=¥774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7740.00元
防城港市港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4-17
2
港区综执罚决字﹝2025﹞第20号
2025年4月16日,当事人防城港市趣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港口区北部湾大道未划定停车泊位的区域停放非机动车(美团共享助力车)。
2025年4月16日,当事人防城港市趣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港口区北部湾大道未划定停车泊位的区域停放非机动车(美团共享助力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5年4月16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二)我局于2025年4月1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4月16日(港区综执听告字〔2025〕第20号)为证。(三)根据《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F1.19量罚标准,鉴于你公司管理的非机动车(美团共享助力车)在未划定停车泊位的区域停放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情形。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防城港市趣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150辆×20元/辆=¥3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3000.00元
防城港市港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4-16
3
港区综执罚决字﹝2024﹞第69号
当事人防城港市趣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港口区北部湾大道未划定停车泊位的区域停放共享助力车。
当事人防城港市趣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港口区北部湾大道未划定停车泊位的区域停放共享助力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4年12月19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二)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2月25日(港区综执听告字〔2024〕第69号)为证。(三)根据《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防城港市趣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肆拾元整(92辆×20元/辆=¥184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840.00元
防城港市港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2-25
4
港区城管罚字﹝2024﹞第50号
当事人防城港市趣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港口区白龙街未划定停车泊位的区域停放共享助力车。
当事人防城港市趣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港口区白龙街未划定停车泊位的区域停放共享助力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4年6月7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二)我局于2024年6月7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6月13日(港区城管听告字〔2024〕第50号)为证。(三)根据《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防城港市趣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陆拾元整(46辆×20元/辆=¥92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560.00元
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4-06-13
5
港区城管罚字﹝2024﹞第40号
当事人防城港市趣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港口区中央第一街未划定停车泊位的区域停放共享助力车。
当事人防城港市趣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港口区中央第一街未划定停车泊位的区域停放共享助力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4年4月24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二)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4月29日(港区城管听告字〔2024〕第40号)为证。(三)根据《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防城港市趣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陆拾元整(28辆×20元/辆=¥56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560.00元
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4-04-29
6
港区城管罚字﹝2024﹞第03015号
当事人防城港市趣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港口区广场东路未划定停车泊位的区域停放共享助力车。
当事人防城港市趣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港口区广场东路未划定停车泊位的区域停放共享助力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4年3月20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二)我局于2024年3月20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3月28日(港区城管听告字〔2024〕第03015号)为证。(三)根据《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防城港市趣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10辆×20元/辆=¥2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200.00元
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4-03-28
7
港区城管罚字﹝2024﹞第03001号
当事人防城港市趣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港口区北部湾大道未划定停车泊位的区域停放共享助力车。
当事人防城港市趣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港口区北部湾大道未划定停车泊位的区域停放共享助力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4年2月22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二)我局于2024年2月22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3月08日(港区城管听告字〔2024〕第03001号)为证。(三)根据《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防城港市趣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30辆×20元/辆=¥6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600.00元
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4-03-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