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郑嫣然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永臣 | 注册资本:1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81MADPH9JE6D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街道满邑社区居民委员会华园三小区47号永兴财富中心负一楼大尔多超市熟食区1号柜台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腾处罚〔2025〕150号
经查,2024年6月13日,当事人经我局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随后经我局核准登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于腾冲市腾越街道满邑社区华园三小区47号永兴财富中心负一楼大尔多超市熟食区1号柜台开展餐饮服务。
当事人2024年9月1日以120元/件(3元/袋)的价格从林英商店购进新燕牌豌豆粉1件(40袋/件),规格:300g/袋,生产日期:2024.04.01,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云南福宽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0日以79.5元/箱(1.33元/袋)的价格从拼多多平台商家购进香其酱2箱(60袋/箱),规格:120g/袋,生产日期:2023.10.14,保质期:15个月,生产商:双城香其酱业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4月17日以200元/件(20元/包)的价格从昆明市的云南蜀邦实业有限公司购进虎皮凤爪购进1件(10包/件),规格:10kg/件(1kg/包),生产日期:2024.5.12,保质期:9个月,生产商:云南旺发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9月3日以40元/罐的价格从腾冲市腾北商场孟广潮食品店购进狮宝牌吉士粉1罐,规格:3kg/罐,生产日期:2024.02.17,有效期至:2026.02.16,制造商:晋宁市狮宝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购进上述四种食品原料后置于店内进行食品加工经营,其中:新燕牌豌豆粉和狮宝牌吉士粉用于加工小酥肉并进行销售,虎皮凤爪用于加工麻辣虎皮鸡短爪并进行销售。2025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腾冲市郑嫣然餐饮店开展检查,发现上述的新燕牌豌豆粉8袋、香其酱8袋、虎皮凤爪8包均已超过保质期,狮宝牌吉士粉1罐污秽不洁,于当日被我局查获。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使用了2包超过保质期的虎皮凤爪加工麻辣虎皮鸡短爪并进行了销售。涉案超过保质期未使用的食品原料按进货价计算货值金额160元,使用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销售获得违法所得159.6元,货值金额共计319.6元。
鉴于当事人塑料箱内用水泡的8包超过保质期的虎皮凤爪已无食用价值,且储藏条件为:-18℃以下冷藏,不方便保存,执法人员现场监督经营者对上述虎皮凤爪进行了销毁。经调查,当事人在其购买的新燕牌豌豆粉、香其酱在超过保质期后未使用过,也未对剩余超过保质期的新燕牌豌豆粉8袋、香其酱8袋按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当事人因不再使用狮宝牌吉士粉加工食品就将其随意放置导致污秽不洁,对污秽不洁的狮宝牌吉士粉1罐也未按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针对上述情况及当事人操作间三防设施不达标,我局于2025年5月1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对上述行为予以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于当日解除了扣押的物品,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对超过保质期的新燕牌豌豆粉8袋、香其酱8袋当场进行了销毁,狮宝牌吉士粉1罐已于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监督经营者现场进行了销毁。
1.没收违法所得159.6元;
2.罚款1000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10159.6元。
10000.00元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