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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亿达饮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小娟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723MA9NNUPX0Y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西工业区北区创业五路东侧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5〕118号
因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快手可乐(可乐果味汽水)”,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予以立案,指定李平喜、吴建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驻马店亿达饮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MA9NNUPX0Y,《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1172300664,法定代表人:王小娟,身份证号:412827198001157607,生产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西工业区北区创业五路东侧2号,有效期至2028年06月07日。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6月25日,我局收到关于驻马店亿达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快手可乐(可乐果味汽水)”的食品安全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J25050778),检验项目:二氧化碳气容量;计量单位:倍;标准指标:≥1.5;实测值:1.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6日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CJ25050778)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及《检测报告》(CJ25050778)送达至驻马店亿达饮品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娟签收。现场告知了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娟的陪同下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该公司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化验室等场所,未在该公司成品库发现上述涉案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快手可乐(可乐果味汽水)”。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落实不合格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异议申请。 经机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对驻马店亿达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娟进行询问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查实,该公司生产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快手可乐(可乐果味汽水)”1200瓶,其中5瓶用于出厂检验,5瓶用于食品留样,剩余1190瓶都销售给潢川县强盛副食店,销售价格为0.35元/瓶。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快手可乐(可乐果味汽水)”因销售到市场无法召回,违法所得1190瓶x0.35元/瓶=416.5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驻马店亿达饮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快手可乐(可乐果味汽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取得的资质情况。 2. 驻马店亿达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娟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3.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定程序检查的现场情况。 4.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认定违法事实的存在。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证明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的存在。 违法行为性质: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及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中属具有《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规定的从轻违法情形为:“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等级为:从轻,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承办人员建议给予其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16.5元; 2、处5000元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没款5416.5元。
5000.00元
平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2
驻市监处罚〔2025〕65号
当事人2025-3-16生产的酸梅汤数量1220杯,规格350ml/杯,因出厂检验和留样消耗20杯,实际销售1200杯(30件规格40杯/件);销售价0.45/杯,召回销毁28件(40杯/件)货值金额540元,违法所得36元。
1、没收违法所得36元。2、处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0036.00元。
20000.00元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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