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美薇苗方清颜美容会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福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4MA4B76RK4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世纪新城B01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185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因该化妆品并未销售,用途为提供给顾客使用,也未进行收费,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1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2
汉川市监处罚〔2025〕223号
现查明,当事人为提升门店和产品知名度,于2024年3月委托广告制作公司在汉川市霍城大道汉川一中对面霍城公园前公交候车亭及霍城大道交通护栏上发布祛痘广告,内容有“怕长痘 找苗方清颜 专业祛痘我选苗方清颜 有专利更放心”,并用勾选方式标注可以祛除青春痘、粉刺、痘坑、痤疮、痘印等。同时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门店门头及侧边廊柱上张贴有“专业祛痘 一站式解决青春痘、痘印、色印、痘坑、肌肤缺水、敏感老化、肌肤晦暗、毛孔粗大等肌肤问题”的广告。经调查,当事人从事化妆品销售及面部皮肤美容服务,其销售和使用的产品仅有皮肤保湿、清洁功效并无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承认发布上述祛痘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批准。
另据调查,当事人委托湖北优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了上述广告,计公交候车亭一处、交通护栏10块和经营门店门头一处,其中交通护栏广告支付广告费用4000元、门头广告支付广告费用1000元,共计50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
1、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