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沈阳市和平区佳明旺食品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秀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10102MA0XAJA663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南街66号A区三层035、036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沈和市监食罚决字〔2024〕008号
2023年12月20日,我局在网络舆情监测中发现,某网络自媒体人通过抖音平台发布内容为“南二温州城假牛肉干”视频,并于当日接到该自媒体人举报在沈阳市和平区佳明旺食品商行购买的牛肉干实为猪肉干,存在以假充真行为,我局立即开展核查工作。 2023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商家的散装肉干未标注产品名称,无法区分是猪肉干还是牛肉干,针对这一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给予了当场行政警告的处罚。经初步核查,当事人将猪肉干当做牛肉干售卖给举报人,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所售卖商品的进货查验材料,并依法对当事人展开立案调查。 2024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于秀丽进行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表示是店内服务员将猪肉干当做牛肉干销售给举报人。销售的猪肉干是当事人于2023年9月16日和2023年10月7日从武川县蒙歌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入,索要了进货票据、生产厂家资质,查验了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在档口销售未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家信息、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经营者表示自己在店内销售时会对消费者做出提示,但由于个人事务繁忙,2023年下半年开始雇佣服务员,服务员偶尔会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方式售卖牛肉干。通过询问及经营者提供的销售票据认定当事人以欺诈方式销售违法所得共2351元。
当事人在销售的商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本应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而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将猪肉干当做牛肉干售卖,其主观故意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悖社会公德和诚信经营原则。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观故意行为的;2、掺入有毒有害杂质的;3、产品出厂未经检验的;4、曾因相同或类似质量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基准:一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225%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351元, 2.罚款违法所得2倍:4702元, 3.罚没款合计7053元。
4702.00元
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7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