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淼鑫自来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孝丙 | 注册资本:2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522MA4LYFWN1D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新邵县小塘镇言耳边村三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5〕55号
经查,2024年3月9日,当事人从山东依泉仪表有限公司购进10箱共计100块“海江”牌IC卡智能水表用来解算水费,水表产品名称:IC卡智能水表;型号规格:LXSY-DN15;商标:“海江”。当事人购进“海江”牌IC卡智能水表价格为110元/块。2025年5月 13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12月份至案发之日止,共计免费给10户消费者安装10块“海江”牌IC卡智能水表用于结算水费,且当事人在首次安装使用该批次水表前未按规定进行申请强制检测,因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本局认定当事人存在用于结算水费的水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及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处罚款300元。
300.00元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