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诚沪春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祥春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5MADPE9RM6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马昌垸路79号丽景园物业(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5〕359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为潜江市“丽景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为7家商铺租户和2家入驻商家,共9户转供电用户提供转供电服务。
根据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公示的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中显示,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不满1千伏一般工商业电价为0.7249元/度;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不满1千伏一般工商业电价为0.7124元/度;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不满1千伏一般工商业电价为0.7031元/度。
2025年4月至2025年6月期间,上述9户转供电用户应付电费总金额为23917.4元,实付电费(包含电损线损)总金额为28705.6元,当事人在收取电费时累计额外收取电损线损费用4788.2元。
案发后,当事人主动联系上述9户转供电用户,退还了额外收取的电损线损费用4788.2元。
本局认为,2025年4月至6月期间,当事人在向转供电用户提供转供电的过程中,除了按照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收取电费外,额外收取电损线损费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属于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法收取费用4788.2元。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考虑到当事人案发后主动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对当事人处违法收取费用一倍的罚款4788.2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对当事人处违法收取费用一倍的罚款4788.2元。
4788.2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