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慧民缘社区服务有限公司武汉第三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4MADX5PBW8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广场花城18栋负1层2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蔡市监处罚〔2025〕282号
经查明,当事人武汉慧民缘社区服务有限公司武汉第三分公司负责蔡甸区广场花城小区物业管理,当事人于2025年4月3日至2025年8月25日期间从武汉市洪山区坤宏五金建材经营部分批次进购电能表于电改过渡期使用。2025 年 8 月 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蔡甸区广场花城小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能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其使用的一部分电能表进行送检,其中有一块电能表(编号:2505040072)检定检定结果为不合格。2025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使用能表进行第二次抽检,编号为250540415的电能表检定结果为不合格。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未经检定及不合格电能表进行了更换,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的电能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电能表,本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罚款 500 元。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的电能表2块;2、罚款10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的电能表2块;2.罚款 1500元。
1500.00元
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