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诚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焕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700563712327U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驻马店市纬一路天基城中心花园5号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0-16
(2024)豫1702民初4376号
追偿权纠纷
杨*
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诚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罗金英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2
2023-11-26
(2023)豫1702民初10784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杨*
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诚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3
2023-10-31
(2023)豫1702民初10784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杨*
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诚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23
2020-10-16
(2020)豫1702执异272号
借款合同纠纷
郭**、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9-28
2020-09-25
(2020)豫1702执恢64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张*、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8-07-16
2018-07-12
(2018)豫1702执1861号之一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张*、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8-03-07
2017-11-30
(2017)豫1702民初2286号
民间借贷纠纷
管**与罗**、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8-03-07
2017-11-30
(2017)豫1702民初228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张*与罗**、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0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7-10-31
2016-10-15
(2016)豫1702执2216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天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诚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600000.00元
执行案件
7
2017-10-31
2016-10-15
(2016)豫1702执2178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兄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诚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500000.00元
执行案件
8
2016-12-07
2016-01-04
(2015)驻民四终字第621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陈*与罗**、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诚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6-12-05
2015-08-18
(2015)驿民初字第2783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陈*与罗**、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诚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6-07-01
2016-07-01
(2015)驿民初字第304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驻马店市兄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诚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389716.8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驻市监处罚﹝2025﹞31号
当事人于2010年注册登记成立,位于驻马店市纬一路天基城中心花园5号楼,2017年因不按照规定报送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拒绝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不参加行业年审、公司关门停业、公司负责人失联,已被省金融局批复取消试点资格,该公司于2019年至今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于2022年、2023年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024年10月16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住所已由其他公司经营。天中晚报报纸公告期限内,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诚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与我局联系。当事人的行为系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元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2
2025-06-2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3
2024-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4
2023-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5
2021-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