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轩鹤饮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文彪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422MA149GNW3R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东辽县渭津镇前凉村七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25
(2024)吉04民终189号
合同纠纷
吉林省轩鹤饮品有限公司
吉林封悦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4-11
(2024)吉04民终189号
合同纠纷
吉林省轩鹤饮品有限公司
吉林封悦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12-19
(2023)吉0422民初1565号
合同纠纷
吉林封悦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吉林省轩鹤饮品有限公司
东辽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3-10
2020-01-13
(2020)吉0422行审1号
东辽县自然资源局与吉林省轩鹤饮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辽市监不罚〔2025〕88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案饮料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11日,只销售给沈阳市大东区梅媛酒水销售部一家批发商,销售数量370箱(24瓶/箱,320ml/瓶),批发价为11.00元/箱,货值金额4070.00元。2025年8月6日当事人向其批发对象召回尚未售出的涉案饮料61箱并自行销毁,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召回及销毁的相关记录。因此,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的违法所得为3399.00元。据当事人提交的自查报告称,其产品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是其在生产过程中对管路清洗杀菌温度不够充分,实际操作热水温度为摄氏73度,未达到操作要求的80-85摄氏度之间的标准;实际清洗时间为50分钟,未达到标准要求的60分钟以上,故未达到彻底杀菌效果。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的原材料的供货商资质及质检报告。
2025年6月26日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沈阳市沈河区祥和刘全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天泉山白桦树汁饮料(汽水)进行检测,检测结论“经检测,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25日,我局在国家核查处置平台领取任务,要求对吉林省轩鹤饮品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处置。当事人2025年6月26日被抽检的饮料于2025年5月11日生产,共销售给一家批发商,销售数量370箱(24瓶/箱,320ml/瓶),批发价为11.00元/箱,货值金额4070.00元。2025年8月6日当事人向其批发对象召回尚未售出的涉案饮料61箱并自行销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前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决定如下:1、罚款:1628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399.00元;
合计:19679.00元。
16280.00元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