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际鼎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荣孝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01MA79JCA16D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吾斯塘博依街道徕宁城社区人民西路198号金座大厦二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5)52号
(一)发票违法事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稽查局下发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单位接受南宫市奥王皮草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涉嫌虚开,涉及发票金额874,159.27元,税额113,640.73元,价税合计987,800元。经查,你单位作为代理出口企业,取得南宫市奥王皮草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委托代理企业未支付代理等费用,就以你单位名义报关申报出口该批货物,以你单位名义结汇,你单位名义申请出口退税,并将上述货物的出口退税款作为代理等费用扣下,你单位取得上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并申请出口退税行为。你单位无委托代理报关出口证明,虽有真实货物出口,但是按约定该笔退税款本属南宫市奥王皮草有限公司,你单位并非该笔出口退税款的受益人,上述行为属于违规退税行为。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委托协查单位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情简介等资料,证明上游企业开具的有关发票属于虚开。证据2:申请退税有关的内销合同、海关报关单、放行通知书、国际货物运单、外销合同等,证明你单位通过以上证据申请退税。证据3:相关业务的情况说明和询问笔录,一方面证明代理业务相关内容,另一方面证明使用不合规发票申请退税行为。证据4:新疆中际鼎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南宫市奥王皮草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以及相关联的其他人员的私人银行储蓄卡银行流水数据,证明与南宫市奥王皮草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交易资金流向。(二)少缴税费的违法事实上述业务中,你单位出口代理费共计100,000元,口头约定出口货物并办理退税后支付款项。你单位就上述收入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1.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规定,你单位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第三条“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之规定,你单位提供服务适用6%税率。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21255.09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