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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泰旺睿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胜蛟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2MA39B70L14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九龙湾6号楼2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樟市监处罚﹝2025﹞52号
当事人经营的鄱湖原香米(净含量:10kg,条形码:6930847303238,真空包装),其包装正面腹部位置喷码为生产日期2025年01月06日检验合格B,右上角位置擦除了生产日期(原标注生产日期:2024年04月25日检验合格B);鄱阳湖茉莉香米(净含量:10kg,条形码:6930847302699,编织包装),其中包装正面腹部位置喷码为生产日期2025年04月18日检验合格A、包装右上角位置喷码为生产日期2025/01/03,经协查,鄱阳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喷码格式生产日期:****年**月**日检验合格A/B,且2025年1月3日未生产过编织包装的鄱阳湖茉莉香米,1月6日也未生产过鄱湖原香米,故上述鄱湖原香米、鄱阳湖茉莉香米均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情况。 现场检查时发现鄱阳湖茉莉香米外袋上有米虫,拆开上述两个批次的鄱阳湖茉莉香米,均发现袋内有米虫,抽检样品(密封状态)第二天送样发现较多米虫,当事人自述因存储不当导致生虫。 另查明,当事人现场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购进票据及2025年1月3日、2025年4月19日两个批次的鄱阳湖茉莉香米的成品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能溯源到供货商。 截止被查获之日,当事人于2025年3月10日以79元/包的价格从樟树市卫国副食行处购进5包鄱阳湖野香优米(净含量:10kg,条形码:6930847303238,真空包装),以89.9元/包的价格售完,因上述产品与鄱湖原香米(净含量:10kg,条形码:6930847303238,真空包装)条形码一致,且现场无鄱湖原香米,只有舆情视频中1袋鄱湖原香米存在有2个生产日期情况,故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89.9元,违法所得为10.9元。 当事人于2025年3月6日、4月28日以62.2元/包的价格从樟树市卫国副食行处共购进20包鄱阳湖茉莉香米(净含量:10kg,条形码:6930847302699,编织包装),明示售价为62.9元/包,其以62.9元/包的价格售出5包,被查封15包,故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258元,违法所得为3.5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大米货值金额共计1347.9元,违法所得共计14.4元(其中生虫大米货值金额为1258元,违法所得为3.5元)。
1、当事人经营虚假生产日期大米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剂;…”的规定进行处罚,但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购进票据、合格证明文件,能追溯到供货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于处罚。 2、当事人经营生虫大米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涉案产品经检测也未检出黄曲霉毒素B1,已售数量为5包,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5元; 二、处罚款10000元; 三、没收生虫大米。 综上,处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003.5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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