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凤区绿珏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珏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230603MA1CBRPP7K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前进村D0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处罚〔2026〕307号
2026年3月2日,办案人员电话联系举报人,举报人明确答复不能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制件及复印件签字确认,不能提供证据材料的原始载体、原件或原物,亦没有其他证据可提供。上述通话过程,办案人员全程执法记录仪记录。
2026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到大庆市龙凤区绿珏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人举报批次前进张玉牌甜糯玉米及其包装耗材。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德国绿点双轨回收系统有限公司圆形双箭头注册商标使用许可。
2026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当事人称其合作社生产销售的张玉甜糯玉米包装上印制德国绿点双轨回收系统有限公司(DSD)注册的圆形双箭头商标标志非主观故意,是因参考其他同类型产品包装故而印制。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5日生产该批次张玉甜糯玉米(2支/装) 60袋,成本1.6元/袋。于2025年12月10日销售20袋、于2025年12月20日销售20袋、2026年1月5日销售10袋,共计销售50袋,售价2.5元/袋。剩余10袋其已自行食用,未留存包装。该批次产品共获利45元。当事人称其合作社生产产品种类繁杂,涉及很多印刷厂,且该批次张玉甜糯玉米的包装是多年前定制,现已记不清是何处印制该包装。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张玉甜糯玉米包装上印有“ ”图形。德国绿点双轨回收系统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1992720号商标标志为“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张玉甜糯玉米包装上印制“ ” 图形与德国绿点双轨回收系统有限公司注册的绿点商标标志左侧图形部分基本相同,参照《商标侵权判定标准》第十五条“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形近似,或者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者整体音乐形象近似等”,第十六条“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参照现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商标近似的规定进行判断”以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关于图形商标近似的审查“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的规定,执法人员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商品包装印制图形为德国绿点双轨回收系统有限公司注册的绿点商标的近似商标。
以上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全过程,执法人员均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
办案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大庆市龙凤区绿珏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德国绿点双轨回收系统有限公司授权,于2025年11月15日生产的张玉甜糯玉米(2支/装)包装上印有“ ”图形。该批次产品共生产60袋,生产成本为1.6元/袋,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销售 50袋,售价2.5元/袋,违法经营额150元,违法所得45元。
另查明,“ ”为德国绿点双轨回收系统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1992720号”,有效期自2014年6月21日至2024年6月
六、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元,2、罚款300元;罚没款合计345元,上缴国库。
300.00元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