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恒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飞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107578486932X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典膳所中段小三楼2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1
劳动争议
太原市恒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2
2025-01-15
租赁合同纠纷
王*
太原市恒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3
2024-09-25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太原市恒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4
2022-03-09
(2022)晋01民终488号
相邻关系纠纷
张**,郭*
太原市恒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9-05-17
(2019)晋0107民初2189号
相邻关系纠纷
太原市恒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6
2019-05-17
(2019)晋0107民初2189号
相邻关系纠纷
郭*
太原市恒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10
2020-08-25
(2020)晋民申570号
侵权责任纠纷
任*、太原市恒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6-22
2019-09-05
(2019)晋0107民初3284号
侵权责任纠纷
任**与太原市恒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原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11-29
2019-11-05
(2019)晋01民终6527号
侵权责任纠纷
任**与太原市恒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原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04-22
2019-03-28
(2019)晋01民终1061号
相邻关系纠纷
郭*与张**、太原市恒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4-22
2019-03-28
(2019)晋01民终1061号
相邻关系纠纷
郭*与张**、太原市恒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1-03
2018-11-09
(2018)晋0107民初385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市恒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447.00元
民事案件
7
2018-12-29
2018-11-09
(2018)晋0107民初385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市恒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1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8-12-29
2018-11-05
(2018)晋0107民初385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市恒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12-11
2018-11-05
(2018)晋0107民初385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市恒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12-11
2018-11-05
(2018)晋0107民初385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市恒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市监杏处罚〔2026〕28号
现查明,太原市恒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当事人)由太原市北晨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收红沟路及周边商铺商业用电电费。在国家电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缴费户名为:太原市北晨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合计管理94个商铺,商业用电单价为0.861元/度。当事人提供了2023年5月份至2025年10月份国家电网的电费账单,商业用电合计1970653千瓦时,实际收取电费1696732.233元。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0】537号)相关规定“转供电主体对不具备峰谷分时电表计量的其他终端用户,按照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的平均电价加合理损耗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即:终端用户电价=平均电价/(1-损耗率)。平均电价指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的电费发票中的税价合计总额除以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电量。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0%”的规定,当事人应收取平均电价为0.642元/度,损耗率按照10%计算,平均电价最高为0.714元/度。故当事人实收电费中违法加价多收费用290975.988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多收取的电费金额为290975.99元。截至12月12日,当事人已将多收取的电费以抵扣物业费的形式退还于商户。故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成立。
现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取的电费,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290975.99元。
290975.99元
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7
2
杏消行罚决字﹝2024﹞第0078号
占用消防车通道
罚款
5000.00元
太原市杏花岭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7-23
3
杏消行罚决字﹝2023﹞第0110号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罚款
5000.00元
太原市杏花岭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