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温州市致富大药房店(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彩妃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3MADC8MWB9D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昌衙城街270、27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6〕4号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5年1月至8月间销售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商标俞某、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03315、生产企业苏州俞某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40816、有效期至2026年8月21日、规格:14片/盒)均未进行处方审核即予以销售,共销售19盒,经营额合计285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申请执业药师注册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周彩妃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当事人明知执业药师曾某某从事兼职活动,且承诺“本人在该单位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处方审核等工作期间不在其他单位兼职。”,仍聘请曾某某作为当事人的执业药师和主要负责人,从而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变更登记。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未进行处方审核即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已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项“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之规定,属于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明知上述执业药师从事兼职活动仍予以聘请主要负责人,并提交有关该执业药师的虚假资料从而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变更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之规定,构成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药品经营许可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系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且未造成重大的社会危害,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第一百二十三条“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二、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
10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